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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《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》

时间:2018-06-19 16:57来源:未知 作者:茶友浏览:
2012年9月28日,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》。该《条例》对行业协会活动提出了规范、要求强化监督管理,使各类行业协会更好的为社会和会员服务;《条例》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
2012年9月28日,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》。该《条例》对行业协会活动提出了规范、要求强化监督管理,使各类行业协会更好的为社会和会员服务;《条例》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  针对当前行业协会活动中出现的不当牟利、妨碍市场竞争等突出问题,《条例》提出了8类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8类禁止性行为:

  (一)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;

  (二)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;

  (三)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,妨碍公平竞争,损害消费者、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

  (四)采取维持价格、限制产量、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;

  (五)在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性待遇;

  (六)向社会募集资金;

  (七)未经法律、法规授权或者行政委托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;

  (八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
  如出现上述行为,将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。

  行业协会会员如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,或者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
  非会员单位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,可以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行业协会的财产处置和财务管理,也在此次立法中得以明确。《条例》规定,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、接受捐赠或者资助、提供服务等途径,筹措活动经费,但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。行业协会的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使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行业协会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  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、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、捐赠的,除了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外,还将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予以撤销登记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责任编辑:茶小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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